
公告日期:2025-04-2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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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 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阳国际”)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公司拟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注销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第四个行权期及预留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已获授但不具备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及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律师声明
信达是在中国注册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供本法律意见书项下之法律意见。
一、信达律师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二、信达律师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验资、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信达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并不意味着信达律师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假设:公司已向信达提供了信达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和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书面说明或口头证言等文件;公司在向信达提供文件时并无隐瞒、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其中,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
四、信达及信达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及经办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或确认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发表法律意见,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由出具该等证明、确认文件或公布该等公开信息的单位或人士承担。
六、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所披露材料的组成部分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在本法律依据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同意公司依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施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部分股票期权注销事宜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七、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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