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和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2026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以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需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本行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行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需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日常管理的牵头部门,协助责任单位(定义见本条第五款)进行内幕信息认定,负责统筹、汇总、归档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文件,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本行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总行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具体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及所辖事项的内幕信息监测和认定、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证券情况自查,承担搜集、汇总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文件职责,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配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确认并签字,日常应按照有关要求规范自身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
或者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本行尚未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媒体或本行网站就上述信息进行公开披露。
第四条 可能对本行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本行订立重要合同、开展重大对外合作、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本行发生正常经营范围外的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本行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本行的董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本行发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
(九)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本行被收购,本行重大资产重组,本行合并、分立,进行股份回购;
(十二)本行进行高比例送转股份,开展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四)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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