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A+H 股)
(2026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证本行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维护本行及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上市地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法规应当披露的其它信息,以及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本行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规定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和方式、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布,同时将披露的信息置备于本行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办法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包括:本行及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四条 本行的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股东通函及其他相关材料。本行信息披露的媒介主要指本行网站、本行自行选定的以及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媒介。本行其他信息披露形式原则上不应超出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具体披露范围,如有超范围披露亦需遵循有关监管规定和本行内部政策的要求。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根据上市地相关
法律法规,及时、依法、公平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需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本行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需充分考虑有关政策及市场风险因素,做到信息披露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行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需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本行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本行需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重大信息时,必
须向境内外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确保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平等地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九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行网站及其他
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
第十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
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同时将其置备于本行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本行及相关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