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6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及买卖本行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第三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是指
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行股份。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行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行股份。
第四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行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前,需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行股票的规定
第五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行股份在下
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行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行股份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嫌与本行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行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 个月的;
(七)本行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本行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本行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本行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
卖本行股票:
(一)本行年度业绩公告刊发当日及前 60 日内,或有
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年度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不得短于 15 日;
本行半年度业绩公告刊发当日及前 30 日内,或有关半
年度期间结束之日起至半年度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不得短于 15 日;
本行季度业绩公告刊发当日及前 30 日内,或有关季度
期间结束之日起至季度业绩刊发之日止期间(以较短者为准),但不得短于 5 日。
因特殊原因推迟刊发年度业绩、半年度业绩或季度业绩公告的,前述禁止交易期间将包括延迟公布业绩的期间。
本项规定同样适用于本行董事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亲生或收养),本行董事所控制的公司,以及上述各方代理人。本行董事需督促本款所述相关人员和公司遵守前款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以孰早为准)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本行上市地的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七条 本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行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本行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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