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2-0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6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规范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本行完善治理,提高本行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
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本行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本行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本行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在册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公司分析师及投资机构分析师、基金经理等证券专业人士;
(三)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本行及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夸大性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六条 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并指
定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等高管层下设专门委员会工作会、条线工作会等重要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方面的主要职
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建立工作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本行有关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办法,规范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通过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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