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程序,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本行特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和选择标准,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遴选、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上述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具有与本委员会职责相适
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组成。本委员会的成员不应包括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超过成员总数的 1/2。本委员会成员中至少一名须为不同性别。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本委员会会议,确保本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确定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均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六)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或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三)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五)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选任程序、标准及培养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建立关键人才储备机制;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人选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进行初步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董事的提名或者任免事项及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根据本行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至少每年对董事会的架构、人数、规模和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进行检查和评估,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本行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七)制定并在适当情况下审核有关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政策,并在本行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其相关政策或政策摘要。考虑本行的业务模式及具体需要,董事会成员多元化可通过多项因素的综合考虑实现,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或专业经验;
(八)协助本行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本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本委员会有权要求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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