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本行特设董事会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层成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拟定、审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考核和薪酬方案的建议,并监督方案的实施,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上述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由三名具有与本委员会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人数应超过
成员总数的 1/2。
第四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本委员会会议,确保本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确定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均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六)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三至第五条
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三)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五)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拟定全行薪酬方案、管理制度及架构,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拟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待遇方案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透明度的程序制订薪酬政策,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监督方案实施;根据董事会订立的本行方针及目标检查、评估及批准高级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定期组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提交董事会;
(四)检查、评估及批准向执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其丧失或终止职务或委任而须支付的赔偿,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确保该等赔偿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赔偿亦须公平合理,不致过多;
(五)考虑同类城市商业银行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本行内其他职位的雇用条件;
(六)检查、评估及批准因董事行为失当而解雇或罢免有关董事所涉及的赔偿安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确保该等安排与合约条款一致;若未能与合约条款一致,有关赔偿亦须合理适当;
(七)确保任何董事或其任何联系人除履职评价的自评环节外,不得参与本人履职评价和薪酬的决定过程;
(八)审阅及/或批准《香港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所述有关股份计划的事宜;及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本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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