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本行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本行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本行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本行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或根据董事会授权就上述事项进行决策。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本委员会至少由三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超过成员总数的 1/2,委员应当具有财务、审计、
会计或法律等某一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具备适当的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职工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本行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自以下日期(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委员:
(一)不再担任该外部审计机构合伙人的日期;或
(二)不再享有该外部审计机构财务利益的日期。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委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本委员会委员和主任委员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每年在本行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主任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主持本委员会会议,确保本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二)确定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三)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均有机会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
(四)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有清晰明确的
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六)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行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本行章程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规定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规则第三至第六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八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为: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二)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本行有关会议,进行调查研究,获取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三)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本行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充分保证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五)本工作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检查、监督本行的财务活动,审核本行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情况,审核本行会计政策及其贯彻执行情况,监督财务运营状况;监控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管理层实施财务会计报告程序的有效性;
(二)提议聘用、续聘、解聘外部审计机构,采取合适措施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审查外部审计机构的报告,确保外部审计机构对其审计工作承担相应责任;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外部审计机构的问题;担任本行与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主要代表,并监督两者之间的关系;
(三)按适用的标准检查及监督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四)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审计委员会应就任何须采取行动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五)检查、监督和评价本行内部审计工作,监督本行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对本行内部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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