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5 年 11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7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9
第四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20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会...... 24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60
第七章 高级管理层......103
第八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107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112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123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126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133
第十三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 134
第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139
第十五章 附 则......14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
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行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 商业银行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是依据《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353 号文)批准,于
1996 年 11 月 15 日以发起方式设立,1996 年组建时本行名
称为青岛城市合作银行;1998 年更名为青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更名为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行于 1996 年 11 月 15 日在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
记注册,取得注册号为26460960-2-1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行目前持有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 91370200264609602K 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青岛银行
英文名称:BANK OF QINGDAO CO.,LTD.
简称:BANK OF QINGDAO
第四条 本行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 6 号 3
号楼
邮政编码:266061
第五条 本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820,354,724 元。
第六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本行法定代表人由本行董事长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本行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变更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本行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本行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
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
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行长、副
行长、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人员。所有高级管理人员统称高级管理层。
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有任职资格要求的人员应按照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许可。
第十二条 本行以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本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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