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董事会,由 5 至 11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 3 名且占比不
低于三分之一,职工董事 1 名,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设置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三条 董事会的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制定不涉及股权的绩效奖励机制;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董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四)签署董事会主要文件和其他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
第六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委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专门委员会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七条 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与职责
一、 战略与发展委员会成员为 3 至 6 名。战略与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至 6 名,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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