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监察工作,提高审计监察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
第三条 审计监察的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公司每年制定专项审计经费预算,保障审计监察工作开展。专项审计经费原则上不低于 100 万元,费用开支由审计委员会批准,用于审计委员会确定的审计工作事项。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内审工作不受业务部门干预。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审计部负责人的考核。
第三章 职责和职权
第四条 审计监察的职责
审计部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对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子公司经营管理各环节实施监督,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结合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公司内审管理制度和内审岗位职责,完善内部相关工作规范及操作标准。
(三)对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四)对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协助公司建立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六)受理并调查投诉举报事项,结合调查案例组织员工进行阳光文化教育,开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宣传教育工作。
(七)对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子公司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实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九)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以及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十一)办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五条 审计监察的职权
(一)审阅资料权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会议记录等文件,以及审计所需信息系统的访问权限;被审计单位应确保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配合开通信息系统权限,不得拒绝、拖延或谎报;审计部门对获取的电子数据需采取技术措施脱敏处理,防止信息泄露。
(二)检查权
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合同文件及信息系统运行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证据材料,经批准后可进行复印、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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