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上市公司完善治理,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新希望乳业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是指公司与股东或潜在投资者之间的关系,也包括在与投资者沟通过程中,公司与资本市场各类中介机构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对象、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三)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与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
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九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保守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公司全体员工均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秘书作为诚信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公司和广大投资者承担诚信责任和义务。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业务负责人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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