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1、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 由上述第 1 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 由本条第(二)款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 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 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条第(一)款第 1 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
4、 上述第 1 项至第 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1、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第
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四)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
非关联化。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意见。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
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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