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司24年11月9日“关于一只酸奶牛项目进展暨执行仲裁裁决变更补偿条款的公告”,你司在申请撤销仲裁有效期内并未提出申请,这就是放弃了追讨超2.5亿元估值补偿的最后机会。如此重大的决定,没见到公司有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公告,这个放弃2.5亿补偿的决策程序合规吗?这么大一笔利益为何不努力争取就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就放弃了?谁是有权决定放弃?在仲裁已生效、没有进一步法律救济途径后才提股东大会审议有用吗?
新乳业:
您好,根据仲裁法规定,提出撤裁申请需具有法定的特定情形。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公司与律师充分沟通及研讨是否具备撤裁可能性,经充分研判未提出撤裁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仲裁、诉讼等处理决定不属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审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且该仲裁事项与公司前期披露的投资事项相关,公司已依法依规履行了披露义务。感谢投资者的关注。
您好,根据仲裁法规定,提出撤裁申请需具有法定的特定情形。在收到仲裁裁决后,公司与律师充分沟通及研讨是否具备撤裁可能性,经充分研判未提出撤裁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仲裁、诉讼等处理决定不属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审议事项。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且该仲裁事项与公司前期披露的投资事项相关,公司已依法依规履行了披露义务。感谢投资者的关注。
(来自 深交所互动易)
答复时间 2025-01-20 1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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