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信息,是指包括公司的经营业绩、债权债务、对外投资、兼并收购、业务分拆、战略规划、生产计划、财务预算等在内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或按照公司上市地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可能需要履行公开披露义务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及指定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指定的联络人;
(五)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公司各部门、分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负责人或联络人为信息报告人(以下简称为“报告人”)。报告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六条 报告人及时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根据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将有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设股票账户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其他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变动情况;
(五)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交易: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交易事项。
如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相关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交易发生前报告董事会秘书: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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