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派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管理,提高子公司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保证股东的合法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派人员是指:由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以及由公司委派或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为公司指定的股权代表人,全权代表公司参与子公司的重大决策和各项管理,并按照子公司章程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五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在子公司董事会领导下主持子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委派人员选任方式
第六条 子公司的董事、高管人员实行委派制,其任职按各子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七条 委派到子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等。
第八条 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从公司在职人员中产生。如因工作需要,高级管理人员也可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并报公司审批决定。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委派程序:
(一)委派人员候选人采取业务相关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提名的方式产生;
(二)公司执行委员会根据子公司的经营情况需要,讨论决定子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三)子公司对公司委派的董事,按照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选举或任命,高级管理人员由子公司董事会按《公司法》和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聘任。
第十条 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更换的,由公司执行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委派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被委派到子公司的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有关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决议的贯彻实施;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的利益;
(六)对列入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审议事项,事先与公司沟通,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公司汇报,并经公司执行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
(七)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委派的董事在任职子公司的董事会上对有关议题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应先征求公司执行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三条 子公司可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以及实际经营发展需要,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总经理。执行董事的委派程序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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