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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30 18:53:24 股吧网页版
华林证券: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但公司的证券自营买卖、回购交易、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等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资产抵押、质押除外。

第四条 本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守下列基本规定:

(一)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规范运作》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公司章程》有关担保的规定;

(二)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三)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情形除外。

(四)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五)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
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章 担保对象及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持股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四)董事会认为需担保的其他主体。

公司对以上单位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担保方式应尽量采用一般保证担保,必须落实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质押或公司认可的第三人提供的保证等反担保措施。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
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申请担保人应当提交担保申请
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体现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的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三)反担保方案和基本资料;

(四)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五)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的银行资信证明和中国人民银行企业基本信用信息报告;

(七)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未决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被担保对象同时具备以下资信条件的,公司方可为其提供担保: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独立企业法人,且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产权关系明确,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

(三)如公司曾为其提供担保,没有发生被债权人要求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提供的申请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五)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
括:

(一)计划财务部作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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