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2025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明确管理职责分工,维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要求公司无偿或者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损害客户、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第三条 本办法为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规定,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关联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送关联人名单和关联关系说明。公司合规法律部负责关联人名单的定期检查,确保名单的准确性、完整性。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九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下事项免于作关联交易处理: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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