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浙江新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投资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
(三)由公司向参、控股公司委派的负责人或其他经公司指定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对其在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报告工作。
第五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在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四)公司或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本条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