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5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5-087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
现 有 总 股 本 201,728,186 股 剔 除 公 司 回 购 专 户 中 股 份 5,619,700 股 后 的
196,108,48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本次
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公司本次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总股本×分配比例,即 19,610,848.60 元=196,108,486 股×0.10 元/股。
2、因公司回购专户上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的权利,根据股票市值不变原则,实施权益分派前后公司总股本保持不变,现金分红总额分摊到每一股的比例将减小,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现金分红总额÷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10 股=19,610,848.60元/201,728,186 股*10 股=0.972142 元(保留到小数点后六位,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
3、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0972142 元/股。
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 2025 年 10 月 16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
以公司总股本 196,108,486 股为基数(按总股本 201,728,186 股扣除回购专户上已
回购股份 5,619,700 股),按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00 元(含税),预计派
发 19,610,848.60 元,本次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留待后续分配。若在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回购股份变动,可转债转股、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再融资新增股份上市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以公司未来实施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专户上已回购股份不参与分配)按“分派(转增)比例不变,调整分派(转增)总额”的原则相应调整。
2、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1、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5,619,700 股后的 196,108,48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0000 元人民
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20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0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2、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已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 5,619,700 股不
享有参与本次利润分配的权利。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 年 11 月 21 日,除权除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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