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处理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置突发事件和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稳定,保障广大投资者合法利益,促进公司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公司证券价格稳定的紧急事件处置。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证券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四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处理方式,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法、合规、诚实、信用;
(二)及时、积极;
(三)统一领导、统一组织;
(四)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司生产经营及声誉的不利影响。
第二章 突发事件范围
第五条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事件主要包括公司治理类、
经营类、政策及环境类和信息类。
第六条 公司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二)主要股东之间在公司治理和发展方向存在重大争议;
(三)公司与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重大争议或诉讼;
(四)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涉及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公司控股股东或管理层失去对公司的有效控制;
(六)公司资产被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七)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七条 公司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持续恶化;
(二)公司面临退市等风险;
(三)公司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保事故等重大事故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或导致公司丧失持续经营能力;
(四)涉及民事赔偿等重大经济损失的风险;
(五)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六)其他重大事件。
第八条 政策及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二)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三)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四)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事故灾难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严重影响;
(五)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九条 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股价持续异常波动;
(二)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重大影响;
(三)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
(四)可能或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五)报刊、媒体对公司问题集中发表不实报道;
(六)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及其职责
第十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应急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组员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应急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及相关规定研究决定公司是否对外发布突发事件信息。应急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机制;
(二)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三)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五)负责保持与政府相关部门、证券监管机构、媒体、报刊、投资机构等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六)负责决定并处理突发事件中遇到的其他事项。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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