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维护浙江昂
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强化公司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促使公司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对公
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管理活动的合规性、效率、效果、效益性等进行独立客观确认、评价和监督的一项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有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
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内审部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公司内审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审部向董事会负责。内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内审部应根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等配备适当数量的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专职人员。内审部的部门负责人应当为专职,并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审部负责人的考核。
内审部应有计划地开展审计人员岗位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内审人员的思想
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通过后续教育加以保持和提高。内审人员应能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精通审计工作业务和财会业务。内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在实施内部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内审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对实施内部审计业务中所获取的信息保密。
第六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
第七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审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八条 内审部的工作权限
(一)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报送内部控制资料、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财务资料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
合同等有关会议。
(四)有权审查原始凭证、会计凭证、账表、预算与决算,检查资产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有权对内部审计有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合同等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事项,经董事会同意,有权予以封存。
(七)有权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以及提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益的建议。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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