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业委员会,经董事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五位委员,其中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确定。其中包括董事长和至少一名独立董事,召集人(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五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八条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对该委员予以撤换。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 审议公司未来远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2. 审议公司战略联盟协议和实施报告;
3. 审议公司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4. 审议公司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5.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成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度召开一次,一般在董事会会议前召开。
第十三条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在会议召开前三日,战略委员会应以邮件、传真或者电话方式通知全体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由一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为保证各位委员在议事前获得与议题相关且充分的信息,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保证在会议召开前三日将有关信息送达各位委员。公司相关部门应协助及时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 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认为资料不充分,可以提出缓开委员会会议,或缓议部分事项,委员会应予以采纳。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本次会议所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该意见报告由召集人(主任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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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委员所发表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录明确。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结束,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应当对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和委员的书面报告进行归档。会议记录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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