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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7 18:57:21 股吧网页版
昂利康: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员工、社会及其他相关方的利益,并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路径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大股东定期沟通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是大股东定期沟通工作的负责人,负责安排沟通的内容、时间、地点、方式。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大股东定期沟通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大股东沟通文件的准备、记录、收集、存管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大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一)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

(二)持有股份的比例不足 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能够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三)在公司股东名册中持股数量最多的股东;

(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沟通原则

第五条 大股东在沟通过程中要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保证其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自己的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大股东应当对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保密,不得利用沟通过程中未公开的、对公司经营和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市场。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

第七条 为避免造成严重后果,大股东沟通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

(一)沟通事项难以保密;

(二)沟通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八条 大股东沟通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董事会,并在书面确认意见中签名或盖章。(见附件一)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大股东沟通过程中相关信息、资料的保管,涉及需公开披露的信息,大股东不得早于公司披露时间对外泄露。

第三章 沟通内容

第十条 公司应在每季度末组织一次大股东沟通工作,共同把好质量关,及时防范和化解公司存在的重大风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展大股东沟通工作:

(一)公司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

(二)公司拟对外投资;

(三)公司拟涉足主营业务之外的行业;

(四)持股或控股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五)自身经营状况恶化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六)公司拟签订的合同可能会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政府颁布利于或不利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的政策、市场环境发生较大变动等;

(八)公司拟作出减资、合并、分立或解散的决定;

(九)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

(十)在公司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发现隐患存在;

(十一)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大股东定期沟通机制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及修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生效实施。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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