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8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培训和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公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联络人。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并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选 任
第五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充足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其他规定、《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履职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 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相关问询;
(六) 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 《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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