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0712】
致: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下称“《议事规则》”)的规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昂利康”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俞晓瑜、郑忻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参加昂利康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昂利康 2024 年度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昂利康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昂利康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对昂利康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昂利康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股东
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进行了公告。
根据昂利康公告的《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统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为:
1、《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2024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6、《关于调整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议案》;
7、《关于确认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8、《关于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10、《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11、《关于向银行申请融资额度的议案》。
(二)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本次会议现场召开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星期五)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
浙江省嵊州市嵊州大道北 1000 号公司办公楼二楼会议室。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5 月 16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上午 9:15 至 2025 年 5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与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根据会议通知,截至 2025 年 5月 12 日(星期一)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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