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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鼎控股: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2

第一节 定期报告......2

第二节 临时报告......4

第三章 信息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7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8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8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9

第三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11

第五章 信息保密 ......11
第六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12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制度 ......12
第八章 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14
第九章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制度......15
第十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15
第十一章 附则......15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应披露信息以及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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