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与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1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2
第四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 4
第五章 附则 ...... 4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资金管理,建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有效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1)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2)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3)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4)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4)其他在日常生产经营外的、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资金的情形。
第二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四条 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控制的公司;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中,应当根据上述规定事项,对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当就专项说明作出公告。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八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的担保,必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措施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领导小组,由董事长任组长,首席执行官、财务总监为副组长,成员由公司财务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该小组为防范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机构。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以及首席执行官按照权限和职责审议批准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采购和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开展的关联交易事项,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制度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经济合同。由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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