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
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
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提名委员会委员
总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
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第七条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
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
第八条 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规定人数、委员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时,董事会应当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若前述情形系因委员辞职所致,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董事会和公司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委员会关于候选人提名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委员会提名的候选人予以搁置,或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首席执行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首席执行官、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首席执行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公司人力资源部门配合提名委员会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首席执行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首席执行官、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首席执行官、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首席执行官、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董事会、召集人或半数以上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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