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四月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行为,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考核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主
要依据。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
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交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收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
内未提出异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七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之前应当向深交所报送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符合本规则任职资格的说明、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被推荐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被推荐人取得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
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本细则第五条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
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交所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交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 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 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 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
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 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 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
会及时披露或澄清。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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