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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鼎控股: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3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四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 1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 2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 3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 4
第六章 附则 ...... 6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合并计算。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份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股份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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