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四月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维护公司总体形象和投资者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发展战略规划、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需要等目的而依法设立或并购的,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子公司的形式包括:
(一)全资子公司:由公司 100%持股的子公司;
(二)控股子公司:由公司持股比例超过 50%,或者虽然未超过 50%,但是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或者依据协议、公司所持股份的表决权能对被持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即公司对其构成实际控股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作为出资人,以股东或控制人的身份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监督管理,对投资企业依法享有投资收益、选择管理者及股权处置等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力,并负有对子公司进行指导、监督和提供相关协助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在符合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的前提下,合法有效运作企业法人财产,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子公司应当执行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子公司经营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章规范运作
第六条 子公司应当根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经营活动的管理、对外投资项目的确定等经济活动,应满足公司的规定和生产经营决策总目标、长期规划、战略发展的要求。
第三章人事管理
第八条 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选举或委派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承担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子公司应当与公司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子公司接受公司财务部门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子公司从事的各项财务活动不得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子公司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财务管理各项制度和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全面预算方案,对外经营业务进行核算、监督和控制,加强成本、费用、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和对外披露财务会计信息的要求,以及公司财务部门对报送内容和时间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对报告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其会计报表同时接受公司委托的注册会计师的审计。
第十四条 子公司应严格控制与关联方之间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往来,避免发生任何非经营占用的情况。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向外出借资金(包括委托贷款)和对外提供担保。如发生异常情况,子公司应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因上述原因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依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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