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30
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四月
鹏鼎控股(深圳)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鹏鼎控股(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公司其他部门的负责人,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及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组织和配合其管理范围内的信息披露事宜,做好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由于与上述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首席执行官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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