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选择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至少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主席(召集人)和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履行职务,但该委员必须是独立董事。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工作规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名委员会委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承担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提名委员会作出的报告和决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董事会有权否决提名委员会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报告或决议。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经主席召集,或经非主席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方式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送达各委员会委员和
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召开紧急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的约束,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由提名委员会主席(召集人)主持,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用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决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并由参会委员签名。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通讯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证券法务部保存,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工作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则自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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