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子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包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则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披露文件。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九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格式、内容和要求编制。公司债券定期报告有额外信息披露要求的,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执行。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编制临时报告予以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前款所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