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7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法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日常的内幕信息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和备案事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尚未披露的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财务报告;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十五)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六)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七)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九)订立重要合同或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二)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三)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二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等交易对手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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