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公司治理,保障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本行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依法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行章程规定的各项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本议事规则及本行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本行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本议事规则对优先股及优先股股东有特别规定的,以特别规定为准。
第四条 股东会由本行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召集。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对于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五条 持有本行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或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股东权利。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本行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股东会进行见证,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它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股东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 股东会是本行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股东会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五)审议批准本行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本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八)对本行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本行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行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合并事项除外);
(九)修改本行章程;
(十)对聘用或解聘为本行财务报告进行定期法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审计费用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本行重大对外投资、重大收购出售资产、重大资产抵押、重大对外担保事项、重大委托理财等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依照法律规定对收购本行股份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以下简称“提案股东”)依法提交的议案;
(十七)决定发行优先股;决定或授权董事会决定与本行已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赎回、转股、派发股息等;
(十八)审议批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和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行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行及本行控股子公司(子银行)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行的对外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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