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3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4
第四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9
第五章 党组织(党委)......9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11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27
第八章 高级管理人员......45
第九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47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48
第十一章 激励约束机制 ......54
第十二章 利益相关者......54
第十三章 通知和公告......55
第十四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6
第十五章 修改章程......59
第十六章 争议的解决......59
第十七章 优先股的特别规定......60
第十八章 附 则......6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组织和行为,维护本行、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行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行系依照《公司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适用法律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
本行系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198 号文、银复(1996)245 号文批准,于 1996
年 8 月 6 日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1996 年 11 月 16 日在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
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本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100001699995779。
第三条 本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统称为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国家有关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本行于 2018 年 7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 600,000,000 股,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本行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郑州银行
英文名称全称:BANK OF ZHENGZHOU CO.,LTD.
英文简称:BANK OF ZHENGZHOU
本行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 号
邮政编码:450018
第五条 本行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条 董事长为本行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法定代表人以本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本行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本行承担民事责任。本行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本行是独立企业法人,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本行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行承担责任,本行以其全部财产对本行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行的组织与行为、本行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本章程对本行及本行股东、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本行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本行其他股东,股东可以起诉本行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本行,本行可以起诉股东、董事、行长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等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本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行长、副行长、董事会秘书、行长助理、财务负责人、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其他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审核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监管部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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