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与证券监管部门的联系,组织完成证券监管部门布置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管理部门,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原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
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资格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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