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0
证券代码:002935 证券简称:天奥电子 公告编号:2025-033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 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露的其他信息,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信息,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 性文件、《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定,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 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息。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公司披露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 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
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 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 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披露义务的主体。 监会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牌、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
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 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 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删除
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
先于符合条件媒体,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
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
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删除
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
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交
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市规
则》的规定和深交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
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
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交所问询的义务。
新增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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