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5
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北京新兴东方航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及商业承兑汇票等,具体范围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及其子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提供的担保不适用此条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担保原则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维护公司在提供担保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依规履行对外担保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否则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担保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并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义务,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三章 担保的程序
第七条 担保的申请及调查
(一)担保的申请根据担保条件不同规定如下:
1、 关联关系公司的申请由该企业提出,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该企业的基本情况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该企业历史还贷记录;该企业现有银行借款及担保的情况;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有关合同的主要内容;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用途,经济效果;本项担保的银行借款的还款资金来源;该企业权力机构所作出的贷款及担保决议;该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其他与借款担保有关事项;
2、其它担保单位的申请由被担保企业提出,须提交至少包括下列内容的借款担保的书面申请材料:
被担保企业的营业执照(或副本)复印件;被担保企业银行借款总量、借款增减变化原因以及借款担保情况;被担保企业的资信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双方互为提供的借款担保的金额、品种、期限;被担保企业的权力机构所作出的有关同意担保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被担保企业拟向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资产名称、数量及相应所有权证;对董事会和股东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其他资料,公司财务部应向申请担保人索取。
第八条 担保的审核
(一)公司决定对外担保前应先掌握申请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最近一个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定的审计报告,并提供相应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近期经营基本情况,偿还能力的书面报告以及申请交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应派专人根据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和担保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后,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提出是否可以提供担保事项的书面报告提交总经理审核。
(三)公司总经理对财务部提交的借款担保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签署明确的审核意见后连同财务部提交的所有资料一并提交公司董事长,由董事长形成专题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根据提供的有关资料,分析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运作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决定是否再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资信调查。
第九条 担保的审批与决议
(一)公司提供担保,由董事会审议批准,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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