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8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降低经营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其子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
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公司为所属子公司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
第五条 本办法是公司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基本行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必
须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
担保风险。公司有权拒绝任何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对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
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担保的条件
第八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未经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不得提供对外担保。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保证担保责任或要求对公司提供抵押、质押的资产行使抵押权或质权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能够对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
(七)不存在其他法律风险。
第十一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等)、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能力分析;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由财经中心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上述资料进
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度预计亏损的;
(四)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五)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四条 财经中心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信誉状况。必要时可要求公司审计部或聘请中介机构对其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 财经中心在调查完成后,应对担保的可行性、收益、可能面临的风险及防范措施进行分析,并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公司应在组织有关部门对担保事项进行评审后,方可根据相应的审批权限,按程序逐级报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七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审慎依法作出决定。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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