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8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通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原则,即公平、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二)权益保障原则,即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三)高效率、低成本原则,即采用先进的沟通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降低沟通成本;
(四)合规性原则,即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五)诚实信用原则,即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自愿地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以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宗旨是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通过有效沟通增强公司价值,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是,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长领导,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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