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监督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人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须为会计专业人士,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审计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备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财务及经营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审计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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