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研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化建议,对公司发展项目进行审查,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人数为三人。委员候选人由董事长、二分之一的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的董事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专业知识;熟悉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 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处理复杂的涉及公司发展战略、重大投资方面的问题,并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评估、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战略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九条 主任委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四)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委员会成员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 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 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委员组成。主任委员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制定工作计划,通过查阅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询问和到企业调查了解,发现并研究关系公司全局和长远发展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实行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根据议题内容,会议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如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
第十五条 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传达贯彻董事会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讨论和安排委员会的重要工作;研究公司发展中的重大战略事项等。
第十六条 专题会议由委员会分工负责该课题的委员及课题组人员组成,由委员会委托该课题的委员召开,研究、协调专题研究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并负责审议决定课题研究成果。
第十七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通知发送形式包括传真、特快专递、邮寄、电子邮件或专人送达等。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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