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8
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加强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行为,强化委托理财管理和监督,控制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武汉明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委托理财的原则:
(一)公司的委托理财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委托理财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委托理财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级控股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开展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需经公司内部决策程序,严格按照公司内部规定的交易事项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为委托理财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处理委托理财的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财经中心负责委托理财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运作和处置等,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委托理财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三条 公司财经中心负责委托理财的资金筹集、资金管理、会计核算及结算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委托理财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委托理财项目进行全面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在委托理财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员应在第一时间(原则上在知悉情况后的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
报告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决策流程
第十六条 在委托理财项目实施前,由公司财经中心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等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对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及风险性评估,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七条 董事会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第十八条 公司在必要时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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