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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780
致: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锋龙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贵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锋龙股份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二)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14:00;召开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永盛路 99
号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
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29 日 9:15-15:00。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1.01 修订《公司章程》
1.02 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并更名
1.03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
2.《关于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2.01 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 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3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4 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5 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6 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并更名
2.07 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制度》
2.08 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3.《关于制定<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4.《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5.《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选举董剑刚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 选举夏焕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 选举王思远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4 选举董思雨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01 选举陈敏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 选举王帆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3 选举杭丽君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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