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公司董事会决议。
第四条 公司设置财务总监一名,并根据需要设置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总监和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由董事会批准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确定。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 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或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的聘任或解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以普通决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授权或批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的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可以聘用相关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专业咨询服务,以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稳健性。
第十五条 总经理不得超越董事会授权范围行使职权,应当严格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总经理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七条 总经理可根据分工原则,授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代为行使上述职权,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在总经理领导下进行工作,并按各自的分工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八条 副总经理主要职权:
(一)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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