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各全资或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
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业务规则及《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远期、互
换和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包括
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以包括上述基
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
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
易。
第三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严格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从事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为人民币远期结售汇、期权、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包
括货币掉期和利率掉期)和货币互换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金融
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应
以套期保值、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为目的。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等
监管机构或是所在国家及地区金融外汇管理当局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
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
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行为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行为文
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的名义或各子公司名义设立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
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
币收支的谨慎预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
款的谨慎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
的外汇收支款项目时间相匹配。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审批机构,公司进行金融
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应当
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一)公司董事会应在交易金额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权限
内,每年度审议批准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总额度。公司或各子公司可以
在经董事会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循环进行操作。年度累计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含 50%)的金融衍生品业务或协议,须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三)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
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衍生品交易金
额不应超过授权投资额度。
第四章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计划由公司管理层根据财务部市场分析……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