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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0-13 16:09:06 股吧网页版
锋龙股份:现金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14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现金管理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自有资金通过结构性存款、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证券投资及其他理财工具进行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公司现金管理的资金不得用于投资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现金管理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现金管理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及使用募集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参照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现金管理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现金管理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现金管理,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1)现金管理单笔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不含审计净资产 10%),由总经理审批并由财务部进行管理。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2)现金管理单笔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现金管理单笔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4)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等现金管理业务时,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于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九条 公司单笔现金管理到期后,继续滚存的,视为一笔交易,公司需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现金管理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1)负责投资前论证,对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2)负责监督现金管理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现金管理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董事长报告。

(3)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对公司现金管理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4)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现金管理的发生情况。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现金管理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现金管理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报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严格履行现金管理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于每月结束后 10

浙江锋龙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管理制度

日内,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本月现金管理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15 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现金管理报告,向公司分管领导及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报告现金管理进展情况、盈亏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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